近日,苏州一辆救护车接到一位脚部受伤者,随后闯红灯转弯时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,致使60多岁的车主身亡。救护车司机称,120属于特殊车辆,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闯红灯;而死者家属指出,救护车没有缓行,也没有拉警报,且救治的伤者伤情不重,不算紧急任务(澎湃新闻7月25日)。
赋予救护车、警车等特殊车辆在特殊情况下的优先通行权,是各国通例。这是抢救生命、处置警情、抢险救灾、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。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: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,可以使用警报器、标志灯具;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,不受行驶路线、行驶方向、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,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。非执行紧急任务时,不得使用警报器、标志灯具,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。
需要厘清的是,在交通事故中,判断各方责任大小的主要参照,在于引发事故的原因,即哪方的行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力和引发力较大,哪方就应承担较重的责任。特殊车辆在优先通行时发生事故的责任划分,也应以此为参照。
如果,特殊车辆在闯红灯、逆行前依法鸣警笛、亮警灯较长时间的话,就足以引起其他车辆或行人注意,特殊车辆驾驶员也有理由相信后者已经高度注意或避让。在此情况下,如果发生交通事故,特殊车辆承担的责任显然要小很多。
但是,如果特殊车辆的驾驶员在逆行、闯红灯时,既没有鸣警笛、亮警灯,又行驶较快、观察不周,那么就算其的确在抢救危重病人,也可认定其未尽到注意义务,未提前预警,未确保安全。一旦发生事故,应承担较大的责任。
上述事故中,救护车算不算执行紧急任务,应承担多大责任,既关乎被害人家属能否得到足额赔偿,也关乎公众对特殊车辆通行权的监督。因而,相关部门理当保持客观中立,不因特殊车辆的“特殊”而放纵,也不因悲剧已经发生而“迁就”,科学地划定事故责任,并形成警示效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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